目 录
1 蚂蚁金服与金融安全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稳定法(草案征求意见稿)》重点内容
3 《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稳定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专家解读
4 学术聚焦
蚂蚁金服与金融安全
2020年11月3日,上交所决定暂缓蚂蚁集团原定11月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几乎同时进行的H股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版上市亦将暂缓。
据统计,蚂蚁的注册资金只有30亿元,但是蚂蚁花呗和借呗的贷款余额却超过3000亿元。实际上,这是蚂蚁集团利用银行贷款和ABS(全名叫“资产证券化”,简而言之,就是通过打包出售现有资产的未来现金流进行现在的融资)实现的,逐渐将杠杆放大到了3000亿资金。正是蚂蚁金服的消费金融业务以及小额贷款业务触及到了监管的红线。在经济稳定的时期,这种方式或许不会出现问题,但是万一市场出现了问题,就会引起连锁反应,引发金融灾难。
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下,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统筹协调、靠前指挥,各部门、各地区协作联动,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攻坚战取得重要阶段性成果,长期积累的风险点得到有效处置,金融风险整体收敛、总体可控,金融稳定基础更加牢靠,金融业总体平稳健康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稳定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的重点内容
4 月 6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稳定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草案》),公开征求意见。《草案》共 6 章 48 条,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财政部、中国银保监会、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共同起草,对我国金融稳定法律制度进行顶层设计和统筹协调。草案重点内容如下:
1 健全金融稳定工作机制。
2 压实各方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和处置责任。
3 明确权责利匹配、公平有序的处置资金安排。
4 设立金融稳定保障基金。
5 建立市场化法治化的风险处置机制。
6 对违法违规行为强化责任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稳定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专家解读
01 中国政法大学金融法研究中心主任刘少军解读
金融稳定法属于其他金融法的特别法。它是规范整个国家金融稳定方面的法律,应具有事实上的统领作用。
《草案》明确规定了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行业监管机构 和地方政府的金融稳定职责,构建起了我国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和处置的综合体系,明确了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和处置的工具和措施体系。
《草案》构建的风险处置中的司法审查程序是我国金融监督管理立法中首次规定, 是金融法治化的重要进步。
《草案》以法律形式明确规定“将金融活动全面纳入监管”,提 出“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处置金融风险”,“公平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防范道德风险”等定。
《草案》构建了金融机构自身、行业监管机构、中国人民银行、 地方政府、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五个层次的主体架构机制,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和 处置措施架构机制,以及系统性金融机构化解和处置的准备基金架构和运行机制。“这构成了我 国金融稳定的基本架构机制体系。”
02 中国人民大学未来法治研究院金融科技与互联网安全研究中心主任杨东解读
金融稳定法与现有金融相关法律法规之间互相补充,是宏观层面对金融稳定法律制度的统筹建构。一方面,现有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等金融基础法律已较为完善,但在金融风险化解和处置方面还必须形成切实有效的衔接与统筹;另一方面,我国金融法律体系由大量金融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地方性法规构成,但散见于各领域的金融风险相关规章制度需要统合并上升到系统的法律层面规定。《草案》将有效弥补此前金融法律体系中金融稳定法律制度条款分散、法律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和有效性的问题。
《草案》对风险防范的规定许多源自于以往工作中发现的实际问题。例如,明确 了金融机构的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义务责任、市场准入和监管要求,实现与公司法等民商事 法律衔接;新增了整体转移资产负债,设立过桥银行和特殊目的载体,暂停合格金融交易的终止净额结算等处置措施,与国际通行做法保持一致;法律责任方面,新设罚则且实现与证券法等基础法律规定有效衔接。
《草案》还为金融稳定保障提供司法衔接。例如,第三十六条关于集中管辖、强制措施的规定,与企业破产法等规定实现司法衔接,有效促进金融机构相关案件顺利处理,有利于协 调各方主体利益,确保金融稳定工作的有效性与可操作性,有效避免风险金融机构对系统性金融 风险造成过分冲击,保障金融稳定工作实施。
《草案》进一步落实和强化了地方政府的属地责任和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责任,厘清了中央和地方金融稳定机构及地方政府的责任划分。
《草案》明晰了金融稳定保障基金的定位、资金来源与用途,明确了金融稳定 保障基金作为国家重大金融风险处置后备资金,取之于市场、用之于市场的原则。
学术聚焦
01 《新发展视角下统一“金融监管法”的制定》——刘丹冰《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22,40(01)
摘要:中国进入新发展阶段之际,金融监管法治化水平能否提高,直接关系我国能否建立适应金融开放、金融改革、服务实体经济的健康金融体系。2008 年国际金融危机引发的我国金融监管大变革,不仅创新并完善了宏观审慎与微观审慎并重的金融监管体系,形成了以中央监管为主之央地金融监管双层架构体制,而且守住了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但也要看到,我国金融监管大变革所存在的法律供给不足问题。应通过制定统一“金融监管法”,规范金融监管涉及的原则、概念、主体、措施、处罚等统一问题,明确金融监管机构的法律地位,授权金融监管机构制定适应分业要求的不同风险控制指标等标准。
关键词:宏观审慎监管;系统性金融风险;地方金融监管条例;金融监管法
02 《论我国自贸区金融监管法制的完善与创新》——冯辉,靳岩岩《大连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43(01)
摘要:自贸区的成立为金融市场创新提供了新环境,也为我国自贸区金融监管法制改革提供了新契机。在立法模式上,应通过中央的自贸区特别立法对自贸区予以明确授权,并引入地方先行先试模式,由自贸区人大常委会制定自贸区金融监管条例。在监管机构及其职权设置上,应由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牵头促进“一行两会”之间、“一行两会”在自贸区的派出机构与自贸区金融监督管理局之间的监管协同,并明确宏观与微观审慎监管、融合目标与功能监管的机构及行为监管、地方金融综合监管等监管职责的分配。在外资准入规则上,应全面落实作为一般性原则的准入前国民待遇与负面清单制度,并强化形式性准入规则与实质性准入规则的协同、准入与事中事后监管的配套。同时应以信息和信用监管为核心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加强资本项目开放背景下的反洗钱机制和措施,并以投资者保护基金与强制性商业保险为核心完善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
关键词:自贸区;地方金融监管;外资准入;事中事后监管;投资者保护
03 《论地方金融监管权的性质》——孟飞《政治与法律》.2022(04)
摘要:在中央与地方金融事权划分时,地方金融监管权的性质成为理论研究和实务操作中一个模糊不清的问题。地方金融监管权的创制、配置与牵制体现了其作为具体金融领域中国家权力的多维特征。地方金融监管权旨在实现保障弱势群体获得普惠金融服务的国家任务,地方金融组织的生成与发展引致了地方金融监管权的创制与构建。地方金融监管权作为国家权力,需要在立法和行政主体之间进行差异化配置,形成中央和地方共同立法事务与地方行政事务的属性。地方金融监管权在中央与地方的划分体现了中央对地方的监督,以及中央与地方的协力共存,旨在形成一种良性互动牵制关系。地方金融监管权的实质是在发展普惠金融时,通过寻求中央与地方最优的立法与行政分权结构,提高地方金融组织的监管效率。
关键词:地方金融监管权;地方金融组织;中央与地方;权限划分
参考文献:
任文岱. 金融稳定法律制度顶层设计出炉[N]. 民主与法制时报,2022-04-26(003).DOI:10.28579/n.cnki.nmzfz.2022.000695.
内容整理:王格格
编辑:包欣然